塑料瓶起到了积极的导向和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药包装事业伴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医药包装行业已经逐步形成一个门类齐全、初具规模、具备一定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引起充分关注的新兴行业。
1979年以前,我国药品包装没有相应的法规,整个行业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1981年7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发布的我国第一个医药包装规章《药品包装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正式实施,塑料瓶坯厂家为药品包装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奠定了基础。1986年,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1985年7月1日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和我国包装技术、材料、机械等发展状况,并参考了一些先进国家的有关法令,对《药品包装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1988年9月1日实施。这个专业性规章的修订完善和贯彻实施,为医药包装的发展进步起到了积极的导向和促进作用。
1992年吐月1日起,国家医药管理局对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到1997年底,全国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医药包装企业共1X180家,年工业总产值约150亿元,占全国医药工业总产值的10%左右。
1998年,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担负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职能。新成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了药品包装工作,于2000年吐月29日发布实施第21号令《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医用消毒液瓶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实施注册管理制度。
2001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作为配套法规,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医药包装发展现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年7月20日在修订原21号令的基础上颁发第13号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这些法规都从不同层面明确确立了药品包装管理的法律依据,消毒液瓶厂家明确规定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药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否则以伪劣药品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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